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长教通〔2020〕28号)
发布时间 : 2020-07-01
来源:长沙市教育局
CSCR-2020-04009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教育局
2020 年 6 月 28 日
长沙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是指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学内容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成人学历教育培训、自学考试助学培训、网络远程教育培训以及其他面向成人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应当符合长沙市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举办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 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举办学校。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四)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第三章 学校名称
第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第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名称应当冠以和审批机关对应的行政区域名,并与学校的教育类别、办学层次及办学范围相适应,其名称格式应为“行政区划+字号+专修 (研修、进修、自修、自考、自学考试补习、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等。
第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对外使用的名称必须与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简称为“ⅩⅩ学院”“ⅩⅩ学校”。如设立网站、网页等,其域名应与审批的名称一致或采用与其名称一致的汉语拼音书写。
第八条 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应当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四章 设置条件
第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名称、地址、法人属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学校注册资金,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 者校长担任)。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应记载的内容。
第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应当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员工管理制度。
(五)学生管理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八)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九)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建立组织机构:
(一)学校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要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决策机构、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未经批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学校任职。
(三)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学校行政机构,校长依法依规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四)学校应当依法建立监事会等形式的相应监督机构,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任职。
(五)学校应当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具备条件的,还应当建立健全团组织、妇工委等群团组织。
第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校长应当品德高尚,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工作。
第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的专职教学副校长、教学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等。
第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须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开设专业相适应,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担任专业技术课的教师须具有 3年以上专业教学实践经验,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 2 人;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教学内容符合高等教育层次,开设专业原则上不多于10个,应制定与所设专业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及培养方案,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教材和辅导资料。
第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应根据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相应的实验、实训、实习设备,非全日制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 100 万元,全日制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 200 万元,其中自购的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举办者应提供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所。房屋建筑质量、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举办非全日制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举办全日制学校的,办学场地应该相对独立,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4000 平方米,学校应当在校内为学生提供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宿舍、食堂和体育锻炼场地。危房、简易房、住宅、地下室以及违法建筑等其它不适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不得用做注册地址,其办学场所不能超过所在楼栋第六层。举办者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合法的租赁合同,连续租期不少于 6 年,不得租用转租的场所办学。
第十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应当配备符合标准、满足教学要求的教室、图书阅览室以及设施设备等。
第二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不得向学生及家长筹集资金办学,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办学。举办非全日制学校的开办资金不少于 300万元;举办全日制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的开办资金不少于600 万元,学校基本建设资金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举办者的出资须经依法验资,用于办学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 1 年内登记过户到学校名下。
第五章 设置申请
第二十一条 长沙市教育局负责辖区内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事项的审批。经批准设立的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权责分别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筹设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情况(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办学住址及其资质)、拟办学校性质(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名称、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二)筹设申请表。
(三)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四)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许可证、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决策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 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国家的资助、 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和学校的借款、接受捐赠财产,不属于学校举 办者的出资。
(六)学校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
(七)相关书面承诺。举办者提供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书面承诺,三分之一以上 理事或董事提供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书面承诺。
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其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存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办学条件不达标、近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供合作办学协议。
第二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和可供合法使用的办学场地的有效证明材料。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示学校的验资报告,并依法载明产权。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实原件),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等。
(四)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学校首届理(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监督机构、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七)学校校长、教职工、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八)建筑安全意见书。
(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意见书)。
(十)学校设施设备清单。
(十一)党组织建设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设立,并提交本标准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三)至(十一)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筹设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同意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原筹设批文自动废止,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对正式设立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必须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址办学,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分立、合并学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设置标准公布之前已经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正常办理名称、举办者、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变更,以及申请分立、合并、终止办学、办学许可证更换等事项,但变更办学地址应按本设置标准执行。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除普通高等学校外,开展本标准第二条所列的教育培训,须先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非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条 本设置标准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由长沙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本标准未涉及的事项均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准。